(2009)长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平与宋恩荣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赵平与被执行人宋恩荣借款纠纷执行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平于2008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恩荣现下落不明,本案暂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孟选民执行员 杨 霖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