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楚某某诉被告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某,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4号原告楚某某。被告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某诉被告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某某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畅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