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浙江××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06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镇××工××区。法定代表人吕××。被告浙江××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山村。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本院于2008年12月29日依法裁定,冻结被告浙江××金属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帐户。现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存款25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亚君二00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朱利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