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与温州××鞋业有限公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温州××鞋业有限公司,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266号原告:叶××。被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徐××。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温州××鞋业有限公司、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民勋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