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黄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04年2月因贩卖淫秽光盘被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2004年6月因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本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08年6月因贩卖淫秽光盘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08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在本市西湖区颐高旗舰广场三楼K3166摊位经营期间,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DVD碟片。2008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K3158摊位和K3161摊位分别查获被告人黄某藏匿于此的准备用于贩卖的可疑光盘119张和154张。经鉴定,上述273张光盘均属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送审出版物清单、光盘照片、刑事判决书、治安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沈某、汪某、彭某的证言以及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淫秽物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林 洁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