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丁××与邵××、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邵××,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6号原告:丁××。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邵××。被告:尚××。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邵××、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负担。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