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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丁××与邵××、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邵××,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6号原告:丁××。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邵××。被告:尚××。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邵××、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丁××负担。审 判 员  蔡 焱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