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苏行审监字第09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承福与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承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苏行审监字第09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上诉人)李承福。申请再审人李承福不服溧水县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溧水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8日作出(2004)溧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维持溧水县建设局溧建裁拆字(2004)第11号行政裁决。李承福不服,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4日作出(2004)宁行终字第16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李承福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复查期间,经多方协调,李承福诉争拆迁安置住房得到妥善解决,申请人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承福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如下:准许李承福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齐 鸣审 判 员 钱志明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卢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