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远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远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81号原告:浙江远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耐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华、丁远桂,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法定代表人:何品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远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远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远通建筑材料有限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41元,减半收取2620.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计慧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