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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福建省尤溪县茂源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梦大娜制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尤溪县茂源纺织有限公司,浙江梦大娜制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23号原告:福建省尤溪县茂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建梅。被告:浙江梦大娜制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尤溪县茂源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梦大娜制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尤溪县茂源纺织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梦大娜制革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尤溪县茂源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梦大娜制革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739元,减半收取2,8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