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贾××与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11号原告贾××。委托代理人屠××。被告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海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