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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贾××与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11号原告贾××。委托代理人屠××。被告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舟德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海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