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鲁永泉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永泉,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4号原告:鲁永泉。委托代理人:季彪。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永泉诉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永泉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永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54元,保全费1245元,合计诉讼费27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珠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