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新商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潘××,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41号原告:陈×。被告:潘××。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潘××、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之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 强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建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