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洪涛与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涛,晟元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2号原告:洪涛。委托代理人:戴惠荣。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金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涛与被告晟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涛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2510元,诉讼保全费1820元,合计诉讼费用43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郁益民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毛珠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