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陈××、陈××为与被告吴甲、王××、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与吴甲、王××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吴甲,王××,吴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77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吴甲。被告:王××。被告:吴乙。原告陈××为与被告吴甲、王××、吴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奚红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吴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甲、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起诉称:被告吴甲、王××系夫妻关系。2008年5月12日,被告吴甲因家庭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由被告吴乙提供担保,并由被告吴甲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利率为3%。2008年8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由被告吴甲出具借条一份。原告经催讨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吴甲、王××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其中2008年8月20日的借款10万元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2008年5月12日的借款20万元从起诉之日按月利率1.8%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被告吴乙对2008年5月12日的借款2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原告起诉后,被告吴乙代吴甲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吴甲、王××偿还原告借款29万元及利息(其中2008年8月20日的借款10万元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2008年5月12日的借款19万元从起诉之日按月利率1.8%计算至判决履行之日止);被告吴乙对2008年5月12日的借款19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原告陈××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户籍证明三份,用以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及被告吴甲、王××系夫妻关系。2、2008年5月12日被告吴甲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由被告吴乙提供担保。3、2008年8月20日被告吴甲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吴甲、王××未作答辩。被告吴乙答辩称:为被告吴甲向原告借款20万元提供担保是实,已代为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经审理查明,原告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提交给三被告,且经被告吴乙当庭质证无异议。被告吴甲、王××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据的证明效力,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据此,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吴甲之间的民间借贷,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10万元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仍拒不偿还借款,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自愿将20万元借款的月利率降低至1.8%,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吴甲、王××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吴甲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吴乙自愿为被告吴甲向原告借款20万元提供担保,双方对担保方式未作明确约定,视为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吴乙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变更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甲、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借款19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吴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吴甲、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陈××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08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吴甲、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