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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邢桂宝与高志刚、顾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桂宝,高志刚,顾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8号原告:邢桂宝。被告:高志刚。被告:顾亚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桂宝诉被告高志刚、顾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