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邢桂宝与高志刚、顾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桂宝,高志刚,顾亚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8号原告:邢桂宝。被告:高志刚。被告:顾亚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桂宝诉被告高志刚、顾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