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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上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汪×、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汪×,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上商初字第88号原告:朱××。被告:汪×。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汪×、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实收52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525元。审判员  周蓓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