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上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汪×、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汪×,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上商初字第88号原告:朱××。被告:汪×。被告: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汪×、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050元,实收525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525元。审判员 周蓓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