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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39号原告:吴××。被告: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吴纪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军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