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39号原告:吴××。被告: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吴纪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军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