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李财宝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财宝,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12-1号原告:李财宝。委托代理人:唐胜敏。被告:王峰,州市西湖区金都花园2幢3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财宝诉被告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财宝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