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21-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赖××。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陈××负担。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文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