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陈××与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21-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赖××。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陈××负担。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文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