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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淳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黄吾良与郑奇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吾良,郑奇高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90号原告:黄吾良。被告:郑奇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吾良与被告郑奇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吾良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吾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吾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62元,减半收取4381元,由原告黄吾良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欣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