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于××与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30号原告:于××。被告:彭××。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诉被告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661元,由原告负担330.5元,退还原告330.5元。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子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