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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董××与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10号原告董××。被告阮××。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项金根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成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