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余红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刑初字第1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红俊。因本案于2008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08)729号起诉书被告人余红俊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晔、代理检察员钱旭文,被告人余红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余红俊在本市舟山东路好来堡饭店附近的小巷,以7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姜某贩卖毒品“K粉”两包,当场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两包“K粉”净重计194.49克,均检出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余红俊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上交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姜某的证言以及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红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余红俊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红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14年3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琦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郑志俊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