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针织厂与被上诉人绍兴县××××纺、绍兴县××××纺织服饰印染有与诸暨市××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暨市××针织厂,诸暨市××针织厂与被上诉人绍兴县××××纺,绍兴县××××纺织服饰印染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针织厂,住所地诸暨市××同××村。法定代表人陈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纺织服饰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乙。上诉人诸暨市××针织厂与被上诉人绍兴县××××纺织服饰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二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小 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判员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章 卫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