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潘甲、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潘甲,黄××,金××,潘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31号原告:李××。被告:潘甲。被告:黄××。被告:金××。被告: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潘甲、黄××、金××、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郑玉清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楼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