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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与潘甲、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潘甲,黄××,金××,潘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31号原告:李××。被告:潘甲。被告:黄××。被告:金××。被告: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潘甲、黄××、金××、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郑玉清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楼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