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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桐民二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沈××与史××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史××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209号原告:沈××。被告:史××。原告沈××诉被告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邹丹独任审���,于2009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被告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诉称:被告欠原告包装印刷款38000元,约定2007年5月11日付5000元,2007年11月30日付15000元,2008年11月30日付18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货款5000元,至今尚欠原告33000元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3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史××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称现在无能力支付。本院认为,被告史××承认原告沈××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被告结欠其包装款33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欠原告包装款3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及时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包装款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