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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554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盛某甲与盛某乙、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甲,盛某乙,黄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5543号原告:盛某甲,委托代理人:吴庆浩。被告:盛某乙,委托代理人:王卫兴。被告:黄某,本院受理原告盛某甲诉被告盛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黄某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负担410元,被告自愿负担500元。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