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申力管桩有限公司与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申力管桩有限公司,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72号原告:浙江申力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丁栅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安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善中。被告: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康桥开发园区康桥东路915号。法定代表人:闵伟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申力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申力管桩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申力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95元,减半收取3447.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诉讼费596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