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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碑民三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100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楼62楼。法定代表人高桥秀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校兵,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琳。被告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院门2号楼。负责人史贵禄,经理。被告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中路45号。法定代表人史贵禄,董事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雪辉,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552元,由原告负担776元,被告负担776元。审 判 长  朱绍清审 判 员  吴养奇代理审判员  张晓洁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