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59号原告张××。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周××、周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坐落于玉环县珠港镇长兴路110号的房屋价值250000元进行诉讼保全,并已用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周××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珠港镇长兴路110号房屋的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