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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与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59号原告张××。被告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周××、周飞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周××坐落于玉环县珠港镇长兴路110号的房屋价值250000元进行诉讼保全,并已用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周××所有的坐落于玉环县珠港镇长兴路110号房屋的转让、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才水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