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怀刑初字第010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金川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怀刑初字第010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川,男,1988年5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08年9月5日被厦门铁路公安处厦门车站派出所抓获,2008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10月8日被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怀远县看守所。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09)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川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0日下午4时许,怀远县常坟镇五路村村民李某1与李某10因在网吧上网时,发生纠纷继而厮打,后被人拉开。李某10回家喊来堂哥被告人李金川等人分别持斧头、菜刀、铁锨去找李某1,被告人李金川等人在李某1家门口发现李某1并追撵至该村村民蔡某家门口石子堆附近,被告人李金川手持斧头将李某1头部砍伤,李某10持菜刀将李某1左胳膊砍伤。经医检诊断:李某1左枕部有一长约8㎝的伤口;左肘部有长约6㎝的伤口;顶骨外板骨折。怀远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1头部损伤属于轻伤;左胳膊损伤属于轻微伤。另查明,2008年9月28日,被告人李金川和李某10与被害人李某1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1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8000元,被告人李金川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金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凶器照片,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病历、怀远县中医院CT检查报告单、协议书、收条,证人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黄某、郁某、蔡某、李某6、李某7、李某8、李某1刚、李某9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伤情照片、怀远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川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李金川认罪态度较好,且民事赔偿已调解解决,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李金川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金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沈洪金审判员 张启侠二○○九年元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 玲法院诫勉语:李金川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