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61-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桂法与王小冬、董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法,王小冬,董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61-1号原告:王桂法,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义化小区5幢2单元103室。委托代理人:吴汝伟。被告:王小冬,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前王村14组。被告:董红英,经商,住义乌市佛堂镇前王村14组。本院在受理原告王桂法诉被告王小冬、董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法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董红英在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3-26690号商位的使用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桂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董红英在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H3-26690号商位的使用权,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转让、变卖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芳芬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傅旭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