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沈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38号原告:沈某。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丰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