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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吴××、杨××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吴××,杨××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05号原告:马××。委托代理人:严××。被告:吴××。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吴××、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马××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亚萍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剑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