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与吴××、杨××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吴××,杨××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05号原告:马××。委托代理人:严××。被告:吴××。被告: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吴××、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马××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亚萍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剑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