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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与鲍××、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鲍××,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83号原告沈××。被告鲍××。被告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鲍××、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0元,减半收取5075元,由沈××负担,准予免收。审判员  孔海琪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燕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