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彩茹与刘杰房屋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茹,刘杰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564号原告李彩茹。被告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茹与被告刘杰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彩茹于2009年元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彩茹要求撤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茹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查映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