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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彩茹与刘杰房屋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茹,刘杰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564号原告李彩茹。被告刘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茹与被告刘杰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彩茹于2009年元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彩茹要求撤诉,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彩茹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查映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