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3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防腐设备有限公司,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518-1号原告:杭州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仲宪。委托代理人:王伟远。被告: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赛德高科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防腐设备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防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杭州防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端洁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恒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