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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36号原告浙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桥月亮路底。法定代表人高××。被告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楼××楼。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机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在杭州杭千高速公路建德段管理处的工程款、工程履约保证金55734.92元。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贵州省××桥梁工程总公司在杭州杭千高速公路建德段管理处的工程款、工程履约保证金55734.9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鲁 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