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杭州林伟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9号原告:杭州林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所前镇金山村。法定代表人:陈来根,执行董事。被告: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车站路。法定代表人:濮德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林伟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林伟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亚太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88元,减半收取3,4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