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严××与张××、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张××,仇××,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81号原告严××。被告张××。被告仇××。被告傅××。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与被告张××、仇××、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曙光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