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林××纺织有限公司与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林××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09号原告:杭州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所前××村。法定代表人:陈××。被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车站路。法定代表人:濮××。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林××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林××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88元,减半收取3,4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