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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吴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巷分公司、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巷分公司,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的权,江苏苏州正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巷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郭巷镇170号。负责人查全男,经理。被告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广建路1号。法定代表人虞永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郭巷分公司、苏州市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动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剑良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