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淳安县××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淳安县××工××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72号原告:建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百旗街。法定代表人:傅××。委托代理人:邵×。被告:淳安县××工××司,×南山××号。法定代表人:童××。原告建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淳安县××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2009年1月1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淳安县××工××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5元减半收取902.5元,由原告建德市××××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学虞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爱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