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11组与绍兴美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11组,绍兴美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414号原告: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11组,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负责人:徐小雷,系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明,男。被告:绍兴美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岩大道286号。法定代表人:牛敏,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绍洋。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11组诉被告绍兴美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11组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美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11组撤回对被告绍兴美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