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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11组与绍兴美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11组,绍兴美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2414号原告: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11组,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负责人:徐小雷,系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明,男。被告:绍兴美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岩大道286号。法定代表人:牛敏,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绍洋。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11组诉被告绍兴美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11组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美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兰亭镇桃源村11组撤回对被告绍兴美致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国鑫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