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昆山××液压有限公司与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液压有限公司,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88号原告:昆山××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玉山镇××路北侧。法定代表人:chi××。被告: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液压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液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液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液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