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德清××火炬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厂与浙江××××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火炬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厂,浙江××××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23-2号原告德清××火炬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厂,住所地德清县××村(注册号3305212069801)。负责人胡××。委托代理人骆××。被告浙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镇××工业园区(注册号330523000004132)。法定代表人祝××。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火炬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厂与被告浙江××××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火炬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厂于2009年1月12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德清××火炬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厂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家具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火炬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厂撤回对被告浙江××××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417.5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人民币5837.50元,由原告德清××火炬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厂负担。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月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