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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德清××火炬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厂与浙江××××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火炬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厂,浙江××××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23-2号原告德清××火炬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厂,住所地德清县××村(注册号3305212069801)。负责人胡××。委托代理人骆××。被告浙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镇××工业园区(注册号330523000004132)。法定代表人祝××。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火炬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厂与被告浙江××××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火炬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厂于2009年1月12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德清××火炬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厂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家具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火炬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厂撤回对被告浙江××××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417.5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人民币5837.50元,由原告德清××火炬不锈钢厨房设备制造厂负担。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月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