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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西天洋建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长征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长征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628号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武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聪、张权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安长征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兆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陕西天洋建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长征建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经协商,被告已同意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共计21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054元。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爱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