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793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金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百康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金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义乌市百康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793号原告:绍兴金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93732-6)。住所地绍兴县柯岩街道余渚村。法定代表人:金祖定,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华,系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百康袜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2593641)。住所地义乌市义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志良,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金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百康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金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百康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金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义乌市百康袜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79元,减半收取1,4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84元,合计2,62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