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秀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与赵××、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赵××,徐×,嘉兴市××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9号原告:金×。被告:赵××。被告:徐×。被告:嘉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赵××、徐×和嘉兴市××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520元,由原告金×负担。审 判 员 袁 瑞 江代理审判员 刘晓序人民陪审员姚毛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月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