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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与赵××、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赵××,徐×,嘉兴市××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9号原告:金×。被告:赵××。被告:徐×。被告:嘉兴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东。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赵××、徐×和嘉兴市××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520元,由原告金×负担。审 判 员 袁    瑞    江代理审判员 刘晓序人民陪审员姚毛毛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月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