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09-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与高××、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支行,高××,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中路××号。负责人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被告高××。被告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诉被告高××、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铃铭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车佳妮